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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解读之九:《档案法》第五章历年版本对比

日期:2021-02-04 点击数: 来源:上海嘉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整理了新版《档案法》第五章内容,本章内容全部是补充完善内容,方便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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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2020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2020版】: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2020版】: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2020版】: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2020版】: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条

【2020版】:

第四十条 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四十一条

【2020版】: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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