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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解读之三: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新修订档案法

日期: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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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满25年应向社会开放

新修订的档案法针对档案开放与利用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规定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明确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