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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解读之二: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新修订档案法

日期: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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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面修改内容更加充实

新修订的档案法,从现行法的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档案管理责任,同时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三是,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四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五是,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六是,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

七是,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八是,完善法律责任,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