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撤并单位的档案如何管理
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机构改革可能成立新单位,也有可能会撤销、合并一部分旧单位。这些撤销、合并单位的档案如何处理?如何才能更好的保管、利用好这部分档案呢?
一、法律法规关于撤并单位档案移交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2.《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
第五十四条 机关撤销或合并的,档案移交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代管或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撤销机关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当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3.《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
第六条 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
二、法律法规关于档案未及时移交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2.《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机关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机关档案部门的;
(五)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1.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
2.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档案不丢失;
3.编制处置方案,清点档案数量,将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及时整理规范,并移交综合档案馆保管;不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也需要整理规范移交主管部门或者新成立单位的综合档案室保管。
4.形成长效机制,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做好档案的管理、利用等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