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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综合年鉴质量若干规定(试行)

日期:2016-10-28


上海市地方综合年鉴质量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地方综合年鉴(简称“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确保地方综合年鉴的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地方综合年鉴,包括市级地方综合年鉴和区县地方综合年鉴。

第三条 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

第四条 地方综合年鉴质量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正确,框架设计合理,条目撰写规范,内容记述准确,行文符合标准,系统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体现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年度特点。

第五条 地方综合年鉴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陋习和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和重大事件的宣传口径,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

第六条 地方综合年鉴中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物条目或照片,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


第二章 框 架

第八条 遵循地方综合年鉴体例,分类科学,层次清晰,结构严谨,领属关系得当。

第九条 框架基本稳定,并保持连续性;与时俱进,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第十条 年鉴的主体一般为3个层次即栏目(类目)、分目和条目。也可为4个层次即栏目(类目)、分目、子目和条目。


第三章 体 裁

第十一条 年鉴体裁:记、条目、图表、附录和检索系统。以条目为主体。

(一)记:包括大事记、专记、特载(专文)。选录得当,反映年度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轨迹,具有年度特点的重大事物。

(二)条目:年度特色突出,要素齐全。

(三)图表:突出反映年度内基本情况的数据和重大成果。

(四)附录:合理选择,具有存史价值。

(五)检索系统:分类准确,标准统一,检索方便。


第四章 栏目与条目

第十二条 栏目包括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门类。自然门类含地域、行政区划、人口、水文、气候等;政治门类含党政、党派群团、政法、军事、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等;经济门类含城市建设、市政管理、环保、农业、工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邮电、信息产业、国内贸易、对外贸易、旅游业、综合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等;文化门类含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教育、文化艺术、新闻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卫生、体育等;社会门类含社会保障、社会生活、民族宗教、民政、人物等,各门类设置比例恰当。

第十三条 记入年鉴的条目标准相对统一,合理处理交叉重复的内容。

第十四条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专题性条目。

第十五条 综合性条目:即各栏目和分目下分别设置的“综述”(概述)和“概况”,综合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全貌和基本情况。记述内容包括年度内基本情况、重要数据、年度特点等方面的要素。其中重要数据要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以体现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十六条 专题性条目:即记述专项事物性的条目,一事一条,要素齐全,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和年度性。一般具备6个要素:时间、地点、事情、人物、原因、结果。用数据和资料记述事实。

(一)重大事件、活动类条目的基本要素:时间、地点、名称、举办单位、主要参加者、内容、结果。

(二)会议类条目的基本要素:时间、地点、名称、主办单位、规模(参加人数)、中心议题。重点记述会议的重大决定、重要内容。

(三)机构类条目的基本要素: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主要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和主要领导人,重点记述主要职能(范围)。

(四)科研成果类条目的基本要素:成果名称、完成单位或个人、完成时间、成果价值、获奖等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重点记述成果的价值、新发现、新成就、新成果。

(五)工程类条目的基本要素:工程名称、地点、时间(包括开工、竣工)、规模、投资、质量水平或达到的标准、承建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竞赛类条目的基本要素:时间、地点、竞赛范围、项目、结果。重点记述竞赛结果。

(七)事故类条目的基本要素: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原因、损失(危害)程度。重点记述损害(危害)程度。

(八)人物类条目的基本要素:姓名、生卒年份、性别(男性不注)、民族(汉族不注)、国籍、籍贯、党派情况、职业(职称)、最高学历、主要经历(以时间为序)、重要事迹、成就(著作)、影响、奖励称号。

第十七条 条目标题明确、简洁,望题知义,用一句话表述一个完整的信息,文题相符,突出主题内容。

第十八条 条目的排列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或按时间为序、或按轻重主次、或按类别排列,同一栏目中的条目按一种逻辑顺序排列。


第五章 图照与表格

第十九条 图照

(一)构图精巧,色调高雅,画面清晰。不用人工合成图或模型、效果图。

(二)照片的文字说明主题突出,简明扼要,中间可用标点,文末不用标点。

第二十条 表格格式规范;文字表格表述准确、清晰,数字统计表格计量单位标识准确。

第二十一条示意图应简洁明了,望图知义。


第六章 行 文

第二十二条 以记叙文为主兼具说明文体,客观记述,言简意赅,符合汉语言规范。

第二十三条 汉字、数字的使用与出版质量。

(一)汉字使用遵照1992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标点符号遵照199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二)数字用法遵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计量单位遵照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执行。

(三)图书出版总体质量遵照2004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七章 篇幅、版面与装帧

第二十四条 市级地方综合年鉴篇幅150万字左右,区县地方综合年鉴篇幅60万~80万字。开本一般为大16开本(890×1240毫米),亦可参照有关规定,设计为16开(787×1092毫米)。

第二十五条 版面设计美观、大方。格式遵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图书书名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图书书脊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装帧:封面庄重、美观,无广告宣传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二十八条 本市专门年鉴的编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2日起试行。